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虚拟货币确有可能被认定为财产,但这一定性并非毫无条件的全面合法化,而是在特定语境与层面中,其财产属性正获得越来越清晰的司法承认。

在民事法律层面,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获得了基础性的法律支持。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原则,这为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已在判决中认可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备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需的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杭州互联网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等均在相关案例中,基于虚拟货币凝结了人类劳动、总量有限、可被持有人支配和转让等特点,认定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从而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对其进行保护。这意味着,在涉及委托、侵权、返还等民事纠纷中,虚拟货币可以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受到法律评价。
更为复杂且具突破性的认定发生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司法实践对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的定性,正经历从数据说向财物说的显著转变。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常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相关案例的积累与法律研讨的深入,一种新的司法共识正在形成。越来越多的观点和判例开始主张,虚拟货币虽然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其通过市场交易体现交换价值,能够转移和支配,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的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和价值性特征。盗窃、诈骗、抢劫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接近于侵犯财产所有权,应以此为主张,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其打击力度和保护层级高于单纯的数据犯罪。

为何会出现民刑法领域肯定其财产属性,而监管政策又严格限制其相关活动的看似矛盾局面?这源于不同法律部门评价视角与立法目的的差异。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对财产属性的认定,侧重于评价标的物本身是否具备价值的客观性以及行为对既有财产秩序的破坏,即使该物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只要其具备客观经济价值且被他人非法侵占,就可能成为保护或惩戒的对象。而金融监管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货币主权。监管政策否定的是虚拟货币的货币功能与作为金融工具进行公开交易、融资、定价的合法性,这与司法在个案中承认其作为虚拟商品或特殊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并不冲突。这种分野并非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而是应对同一新兴事物的多层次、多目标法律规制的必然结果。

必须清醒认识到,虚拟货币在个案中被认定为财产,绝不意味着其相关业务活动获得了合法空间或法律背书。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始终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监管政策持续收紧,严厉禁止虚拟货币的定价、中介、兑换等经营活动,遏制其可能引发的洗钱、诈骗、非法集资、非法跨境资金流动等风险。财产属性的司法认定,是在已经发生纠纷或犯罪后,为解决如何定性处理这一问题而进行的法律评价,它并非对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行为的事前许可或鼓励。对于普通参与者而言,这提示着双重风险:持有的虚拟货币可能因被盗而难以追回;另参与交易炒作本身面临巨大的法律与市场风险,不受法律保护。
在法律层面,它已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地视为一种具备财产价值的虚拟商品或特殊财物,从而在权利保护和犯罪惩戒上获得相应地位。但这一定性始终被置于我国强监管的宏观金融政策背景下,其财产属性的承认仅限于解决特定法律争议的范畴,绝不延伸至对其货币功能或金融活动合法性的认可。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理解这种属性与活动的分离,是把握虚拟货币当前法律处境的关键。